天津4月25日(记者张强)近日,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天津市财政局发布了《天津市创业租金补贴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管理办法》”)通知。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在2年内申请创业租金补贴,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。
据了解,天津市普通高等院校、中等职业学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学生;普通高等院校(含港澳台)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5年内离校的毕业生;回国后5年内的留学生;5年内定居的“海河英才”5年内确定人员和人员“项目 团队”成员;国家或市级创业大赛5年内获奖者;被认定就业困难者,同时,上述人员为企业创始人,担任法定代表人(个体工商户经营者),在天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生产经营的,可以自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申请创业租金补贴。
企业租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产权明确,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,不得分租或者转租;是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。
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1000元的创业租金补贴;每人就业(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,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),每月增加500元。每月最高补贴金额为2500元。实际租金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,按实际租金金额给予补贴。
根据《管理办法》,创业租金补贴最长为24个月,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。创业租金补贴不能重复享受。对“一址多照”在同一注册地址下,只接受一家企业的申请;“一照多址”同一营业执照下,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主营业场所申请;“一人多企”或“一人多次创办企业”只能选择一家企业申请。
此外,《管理办法》还明确规定了暂停发放创业租金补贴和取消创业租金补贴资格,明确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;拒不退还补贴资金的,依法移交有关部门;市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人员违法的,依照法律、法规认真处理。
华北 | 北京 | 天津 | 山西 | 河北 | 内蒙古 | |||||||
华南 | 河南 | 湖北 | 湖南 | 广东 | 广西 | 海南 | ||||||
华东 | 上海 | 江苏 | 浙江 | 安徽 | 福建 | 江西 | 山东 | |||||
西南 | 重庆 | 四川 | 贵州 | 云南 | 西藏 | |||||||
西北 | 陕西 | 甘肃 | 青海 | 宁夏 | 新疆 | |||||||
东北 | 辽宁 | 吉林 | 黑龙江 | |||||||||
港澳台 | 台湾 | 香港 | 澳门 |
2023-05-28
2023-05-28
2023-05-28
2023-05-28
2023-05-28
2023-05-28
2023-05-28
2023-05-28
2023-05-28
2023-05-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