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试不能绕过婚姻或生育问题
如何解决女性就业歧视?
□ 本报记者 蒲晓磊
33岁的北京市民刘恋有9年的教育培训经验,但她的经验在面试中被招聘人员忽视,“HR(人力资源)的重点不是我的能力和经验,而是像‘查户口’询问个人基本信息,询问我是否结婚,是否有孩子”。
采访了几家公司后,刘恋有些沮丧和愤怒,“问了一圈问题后,有的公司明确表示我不适合这个岗位,有的公司让我回去等通知,有的公司待遇很低‘逼’我放弃了。我问了我周围的许多女性朋友,她们在就业过程中也遇到过性别歧视”。
近年来,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因婚姻、生育等因素而遭受就业歧视。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,有效遏制了一些明显的就业歧视,但求职过程中的隐性歧视使许多妇女感到无助。
在接受《法治日报》记者采访时,许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建议采取措施“疏堵结合”在鼓励用人单位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的同时,也要加强对性别歧视的惩罚。
60%的女性在求职中被问及婚姻状况
在上海求职的汪帆对刘恋的经历有同感。半个月来,28岁的汪帆采访了十几家公司,求职时被问到很多关于婚恋的问题。“有的直接问,打算什么时候结婚?有的旁敲侧击,问男朋友是谁,做什么工作?”
起初,汪帆觉得这些问题有些问题“莫名其妙”,汪帆直到问了在某企业做HR的朋友,才明白这些问题背后隐藏着什么。“套路”——HR可以大致判断女性求职者的情绪状况和生育计划,然后决定是否录用。
在女性求职的过程中,刘恋和汪帆的经历并不少见。
根据招聘平台发布的《2022年职场女性与男性性别差异数据报告》,近年来,尽管女性职场地位有所提高,但近80%的女性认为还没有实现“男女平等”,易遭受“面试阶段被问及婚姻或生育情况”等职场歧视。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、国浩律师(南昌)事务所主任冯凡指出,随着《妇女权益保护法》的完善和妇女权利保护意识的提高,虽然职业性别歧视的现象有所减少,但仍存在于一些地区和领域。例如,一些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要求只招聘男性员工,在选择先进、职业晋升、工作分配方面仍会对女性产生歧视。
多种原因导致女性受到不公平待遇
近年来,从中央到地方,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女性职场就业歧视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
2019年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教育部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、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》,禁止在招聘过程中限制性别。《妇女权益保护法》于2022年修订了许多内容,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况,并于今年1月1日生效。
各地也在跟进探索,细化妇女权益保护,包括就业。今年1月,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》(涉及《妇女权益保护法》),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(聘用)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(聘用)妇女,或因婚姻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原因差别提高妇女录用(聘用)标准,降低妇女工资和福利,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。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、北京金城同达(西安)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注意到,近年来中国在女性就业方面取得了一些好成绩,但仍有大量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遇到各种障碍,甚至受到各种不公平待遇,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。
例如,女性婚后往往需要承担大量的家庭事务,照顾孩子。这使得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,很难找到一个好的职位,工作场所的道路比男性更困难。
“无论出于什么原因,女性就业歧视一旦出现,都要依法认真处理和处罚,为女性营造更包容的就业氛围和更友好的职场环境。”方燕说。
疏浚与破解职场隐性性别歧视相结合
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规范招聘行为,消除妇女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生育歧视,但为妇女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不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,也是全社会的共同努力。”方燕说。
为了鼓励雇主雇佣女性员工,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做出积极回应“三孩”主动聘用妇女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,如减税、优惠评价等。这些优惠措施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冲用人单位劳动力成本的增加,从而抑制用人单位招聘育龄妇女意愿下降的趋势。
早在2012年,《西安市妇女发展规划(2011-2020年)》就提到鼓励用人单位吸收妇女就业,按规定对女性就业比例达到40%以上的企业减税。方燕建议,在此基础上,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就业特点,对育龄妇女就业一定比例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。建立婴幼儿托儿机构的用人单位,国家可以给予财政补贴支持。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、万事利集团董事长屠红燕建议实施企业税收减免政策。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,按照产期女职工休假期间支付的工资、生育津贴、岗位空缺填补费等相关费用扣除。同时,设立“生育基金”,完善生育保险制度,对雇佣一定比例以上女职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费减免、财政补贴和基金补贴。
在工作场所破解隐性性别歧视“疏”同时也要加强“堵”的力度。
全国妇联副主席、书记处书记林毅建议,要落实新修订的《妇女权益保护法》。新修订的《妇女权益保护法》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作出了重点规定,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、救济渠道和法律责任。建议及时修改《劳动保障监督条例》等配套法律法规,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督范围,指导地方政府加强对招聘、录取、晋升、晋升、培训、解雇等环节性别歧视的监督。